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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 詳情>>
某二十歲小伙誤入電詐團伙被認定為主犯一審判十年,本人二審在江蘇泰州中院爭取開庭改判四年。本人團隊律師也為另外兩位判十年的被告人爭取 詳情>>
開車遇上堵車,三小時才到達東莞,好在有書記員的協助,事情一切順利。 詳情>>
本人辯護的某企業負責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在檢察院認罪認罰建議量刑三到四年的基礎上,一審法庭接受本人意見剔除合法獲取信息的部分最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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