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自網絡,侵刪)
題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可以根據刑法規定的立案標準去偵查判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后會面臨怎樣的刑事處罰?則與案件立案后到審理結束前,非法吸收存款的行為人在清退借款,挽回投資者損失的處置效果起到了決定作用。下面這個案例很好的表明了法律對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后,在完全清退出借人借款,未造成社會危害后果的態度。
基本案情回顧:
林某,男,80后。案發前系寶X融資理財公司法人代表。2015年至2016年5月以來,寶X公司采取散發傳單,在城市廣場電子顯示屏進行宣傳和在公交站臺廣告牌進行宣傳等方式對公司融資項目進行公開宣傳,并以月息1.5%至1.88%,到期歸還本金的方式,向出借人花某、趙某、賴某等社會不特定人員共258戶簽訂了借款合同和居間融資合同,吸納資金4300萬元,并分別轉入第三方公司賬戶,由第三方公司和個人使用。至案發時,寶X公司居間融資的本金4080萬元未歸還給上述出借人。案發后,使用資金的第三方公司向寶X公司還款900萬元均已被公安機關凍結。林某也在接到公安電話后主動前往接受調查。隨后被羈押,案件經過偵查,移送審查起訴后,公訴機關以林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起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經過審理,最終法院做出判決是,林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免于刑事處罰。
這個判決的含義是,林某作為寶X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公司實施的非法吸收吸資金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是不予刑事處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300萬元,數額巨大,最終卻免于刑事處罰。原因何在?王平聚律師來為你解析案件背后的法律關系:
1.寶X公司并非金融機構,作為一個中介服務公司,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高息回報方式,公開向社會不特定人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達4300萬元,公司行為表現的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不特定性四個特征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特征,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其涉案金額巨大,根據法律規定,其主要負責人當適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標準。
2.對林某免于刑事處罰,主要的原因在于:
寶X公司非法吸收的資金主要用于第三方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且在公安機關偵查和起訴到法院審理過程中,寶X公司及林某以資抵債挽回全部損失并得到集資參與人諒解。
寶X公司將自己名下的近百套商品房及商業鋪面和99戶投資者簽訂了以資抵債協議及諒解書;使用資金的第三方公司也用自己簽訂的多份正在運作的項目合同,公司車位,與26名投資者簽訂了以資抵債協議,諒解書;寶X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也以自己個人名下的多套住房與投資者分別簽訂了以資抵債協議,諒解書。
最終加上警方凍結的900萬元,清退了所有投資者的投資款項,挽回投資者所有損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再結合林某到案后如實供述所有的非法吸收存款的犯罪事實,被認定為自首,這屬于法定的減輕量刑情節,林某的行為可以評價為情節輕微,故法院最終對林某做出了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
(內容均為原創,轉載請注明出處,謝謝配合。)
如需法律幫助,詳情請垂詢深圳刑事律師王平聚辯護團隊
聯系電話:13902983029(微信同號)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梅林路卓越城B座17樓
了解更多資訊,請關注王平聚刑事辯護團隊官網(中國名律師刑事辯護網):
或掃描二維碼,關注王平聚刑事辯護團隊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