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販賣毒品罪
【案情簡介】
公訴機關: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1986年11月7日生,暫住地: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白石洲XX村XX號XX房。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捉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現押于深圳市南山區看守所。
被告人吳某,男,1993年1月8日生,暫住地: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XX村XX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捉獲,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4月15日被逮捕,現押于深圳市南山區看守所。
被告人馮某,男,1997年5月19日生,暫住地: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XX村XX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捉獲,次日被刑事拘留,4月15日被逮捕,現押于深圳市南山區看守所。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3月9日,王某某聯系被告人吳某,約定以1200元的價格向其購買冰毒5克。次日,王某某被巡邏民警核查時,坦白其準備向吳某購買毒品一事,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機關實施抓捕。當日20時許,吳某將王某某購買毒品一事告知被告人馮某,兩人一起前往約定地點與王某某進行毒品交易。隨后,民警捉獲吳某、馮某,繳獲冰毒4.43克。2016年3月11日,吳某配合公安機關捉獲被告人沈某,從其處繳獲毒品共計2.73克。
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沈某、吳某及馮某的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辯護意見】
被告人馮某的家屬在案發后,到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尋求王平聚律師團的幫助。王平聚律師團隊在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后,多次會見被告人馮某,了解案件具體情況,去檢察機關閱卷、認真研究案卷,在馮某認罪的基礎上,努力為其尋找罪輕的證據。王平聚律師代表團出庭為馮某作出了以下幾點罪輕辯護:1、在本案中被告人馮某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2、被告人馮某犯罪情節非常輕微,陪同吳某去交易毒品前不知道吳某與王某某預謀進行毒品交易,沒有從中獲利,馮某在主觀上沒有販賣毒品和獲利的故意;3、被告人主觀惡性小,不吸毒,主觀上無販毒故意,只是因不懂法才在客觀上成為販毒從犯;4、被告人社會危害性小,查獲的毒品數量少,未流入社會,未對社會實際造成危害;5、被告人認罪態度好,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始至終表示認罪;6、被告人沒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
【處理結果】
法院在綜合考慮案情的前提下,采納了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認定被告人馮某系從犯,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經過王平聚律師團隊的不竭努力,為被告人馮某爭取了輕判,將量刑減少到最低有期徒刑六個月!這也是王平聚律師刑事辯護團隊專業、負責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