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 ,是有條件的不 執行 原來判決的刑罰。根據 刑法 的有關規定,適用緩刑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 拘役 、3年以下 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
這類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都比較輕,如果罪行較重,判處的刑罰在3年以上的,或者是 累犯 的,都不能適用緩刑。
2、該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于再危害社會。
是否可以適用緩刑的關鍵是該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只有不予關押不會危害社會的,才能適用緩刑。如果犯罪分子有可能危害社會,即使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而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要綜合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以及其他情況綜合認定。
我國《刑法》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而 搶劫罪 最低是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因此,是可以判處緩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搶劫罪的規定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 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或者 死刑 ,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九條【搶劫罪】犯盜竊、詐騙、 搶奪罪 ,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因此,搶劫罪最多可以判無期甚至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