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情況】
賴某某,三順制藥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月13日,三順公司從安徽某醫藥有限公司購入由賴某某聯系采購的50kg獨活半成品(批號為Y201560101)。2016年1月20日該公司將批號為C20160201的獨活樣品送至市藥品檢驗檢測中心進行檢測,2016年3月10日市藥品檢驗檢測中心經檢測后得出結果為符合規定。同年3月28日三順制藥有限責任公司將50kg獨活原料投入批量生產,經過凈制(除去雜質、異物、非藥用部分)形成成品獨活42kg(批號為C20160201),成品獨活經三順制藥有限責任公司自檢符合規定。之后該批獨活中藥飲片部分被銷往其控股的安康醫藥商店、康平醫藥商店、福康醫院等醫療部門。2017年5月17日,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全省中藥飲片監督抽樣中,對三順制藥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批號為C20160201的中藥飲片獨活進行了抽樣,經甘南藏族自治州藥品檢驗檢測中心檢驗、甘肅省藥品檢驗研究院復檢,檢驗結果均為該批中藥飲片獨活的性狀、薄層色譜鑒別均不符合規定。2017年11月10日,區食品藥品管理局從該公司扣押并沒收了26.70kg獨活。2018年1月5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該批獨活定性為假藥。
【判決結果】
經過法院審理:三順制藥有限公司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罰金30000元(包括行政處罰的29358元);賴某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免予刑事處罰。
【律師點評】
深圳刑事律師王平聚律師分析了相關的法律問題:
三順制藥有限公司及賴某某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三順制藥有限公司未嚴格按照《中國藥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對中藥飲片進行加工包裝、質量檢驗,生產、銷售不符合規定的中藥飲片。根據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屬于抽象危險犯,只要有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屬于本罪的加重情節,量刑是處于3年以上10年以下;而本案中涉案藥材“獨活”只所以被認定為假藥,源于三順制藥未嚴格按照《中國藥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對該品種進行加工包裝、質量檢驗,生產而銷售。導致被抽檢產品不符合國家藥典標準;在辯護工作中,需要清晰把握在此案呈現出來的事實與證據,并努力在法律規定的框架下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除了犯罪構成要件中對不具備故意犯罪的主觀心態的辯護,和不同量刑情節的實體法辯護方向,在本案中可以同時考慮在程序方向里,對藥品管理的行政活動中,行政機關出具的針對同一樣品結果截然不同的兩份檢驗報告,提出異議,多點聯動,說服法官,以此爭取對當事人較輕的處罰。
對于強大的國家機關而言,一個制藥公司,一個公司的直接負責人的力量顯而易見是弱小的。當這個制藥公司,這個負責人面對國家機關的調查和追責時,力量對比的懸殊,尤其需要專業的刑事律師用專業力量和擔當來支持涉案的當事人。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則,努力保障其最大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