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據快資訊報道:高考考場又現作弊,手段高級,監(jiān)控也難以察覺!一名考生利用眼鏡上的攝像頭將試卷題目清清楚楚的拍攝給了幫助他作弊的人,然后做好之后再將答案通過電子云傳輸給考生,所有的一切全部都在衛(wèi)星的攝像頭當中,原本就是在萬無一失的情況下,卻沒想到考生由于粗心大意將東西碰掉在了自己的桌面上老師也剛好走過來,剛好就發(fā)現了…公安機關順藤摸瓜查到并控制了為該名考生提供作弊眼鏡的林某七和洪某。二人為多名高考學生提供作弊器以傳送高考答案,經過調查固定了相關證據,林某七和洪某被公訴機關提起公訴。
【律師說法】
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王平聚律師分析了兩人可能面臨的刑事處罰:
1.林某七和洪某可能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本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9)》新增加的罪名之一。立法的本意是嚴懲組織考試作弊這一失信背信行為。本罪僅處罰組織考生作弊的組織者,不處罰參與作弊的考生。但對該名作弊考生,仍會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本罪規(guī)定的考試,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具體而言是由國家所頒布的法律中所規(guī)定的,由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實施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眾,統(tǒng)一進行的各種考試,包括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學考試等學業(yè)考試,計算機等級考試、全國英語等級考試等社會證書類考試,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等資格類考試,國家公務員招錄考試等招錄考試等等。高考也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對于組織作弊的,其行為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刑拘,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同樣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
2.林某七和洪某可能構成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本罪也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9)》新增加的罪名之一。是指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guī)定的試題、答案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的行為。由于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多屬于國家秘密。向他人出售、提供這些試題、答案,即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故如果行為人為了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屬于國家秘密的試題、答案,情節(jié)嚴重的,既構成本罪,也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屬于想象競合犯,應當從一重處斷,最高將面臨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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