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記:刑法規定的合同詐騙罪,主觀上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要件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被以合同詐騙罪進行刑事責任追責,是現實生活中,企業家們比較容易面臨的刑事風險來源之一。
(圖片自網絡,侵刪)
市場經濟活動中,企業及企業家之間的相互業務合作日益廣泛而深入,但在雙方進行業務合作過程中,如果操作不規范,雙方或關聯方利益安排不平衡或存在其他問題導致發生糾紛,面臨的風險可能不僅僅是民事責任的承擔。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就是以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合作方舉報,導致企業家被公安刑偵部門立案偵查,甚至有的最終被人們法院定罪量刑的情況。下面這個案例,就是這樣的。
1.董事長的兩次操作商標流轉行為:
2012年,某縣調味廠以其所有的以該地某歷史文物古跡注冊的商標(文物商標)折價200萬元作為出資,與市調味集團(調味集團)旗下的A公司(調味集團的子公司)、B公司(與調味集團合作并接受調味集團管理的調味生產企業)合資成立調味公司(合資公司)以生產該品牌調味品,縣調味廠占股10%。B公司董事長趙某東任合資公司董事長。縣調味廠老板鐘某掛名合資公司副董事長。合資公司取得該文物商標后,董事長以合資公司調味生產許可證申請未果為由,將該商標授權給自己任董事長的B公司使用,B公司向合資公司支付使用費。而縣調味廠每年只能從B公司向合資公司支付的商標使用費中領取20萬元的“保底分紅”。隨后,該品牌系列調味品銷量增長迅速,年均突破100%,至2016年突破8億元,該文物商標也成為著名商標。
2017年,合資公司董事長趙某東決定,由合資公司為B公司于2011年與調味集團簽訂合作協議時約定支付給調味集團的2800萬元“管理費”提供連帶責任擔保。2017年,調味集團起訴B公司,要求支付該“管理費”及違約金,并要求擔保人合資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經法院調解,以為董事長的合資公司,同意以其所有的文物商標的專有權作價1300萬元,抵償以自己作為董事長的B公司所欠調味集團的“管理費”,該商標專用權最終通過法院強制執行轉至調味集團。
至此,當初以文物商標專用權入股合資公司的縣調味廠無法獲取品牌升值所帶來的紅利(每年僅領取20萬元的保底分紅),其作為投資人合資公司的文物商標,也被轉至與其無任何關系的調味集團名下。
2.董事長被以觸犯合同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2017年8月,縣調味廠所在地警方以涉嫌合同詐騙罪為由,將完成上述系列操作的調味集團副董事長、合資公司董事長、B公司董事長趙某東刑事拘留、逮捕。(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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