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仙桃。兩女子配合打掩護,買十幾塊錢的哈密瓜要求切塊支開店員,隨后在水果店內進行“掃貨”,專挑值錢水果偷塞進包,等店員切好瓜后淡定拿瓜離開。
兩位50多歲的大媽走進水果店后,其中一位大媽買了一個哈密瓜,并要求店員幫她切塊。結果兩人拿著切好的哈密瓜離開后,店員卻發現店里貴重的水果少了許多。隨后店員立即調取監控查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店員查看監控后發現,原來大媽要求店員為其切哈密瓜,只是一個借口,其真實目的是為了另一位大媽打掩護,即找理由支開店員,為另一位大媽實施盜竊行為創造機會。
店內的監控視頻顯示,大媽在店內轉悠時,專挑貴重的水果下手,來回不停地往自己手上的那件外套的口袋里裝水果,待其衣服上裝滿水果后。就到另一位大媽上場,其也來回不停裝水果到自己的挎包里。
兩人直至裝滿后,才回到柜臺等待店員將哈密瓜切好。店員得知這一情況后,又把監控視頻再往后查,結果發現店里已經不是第一次被偷了,只是以前沒有發現而已。
固定證據后,店員立馬報警求助。目前,警方告知店員,已將盜竊水果的大媽抓獲歸案,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那么,兩大媽的行為應該怎么定性,是否已經構成盜竊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般情況下,盜竊罪的金額為一千元,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具體到本案,單從盜竊數額來看,兩大媽盜竊水果的價值,大概率沒有達到盜竊數額較大的標準。也就是說,兩人是否構成盜竊罪,還要看有沒有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等情節。其中入戶盜竊,是指進到他人居住的地方盜竊,水果店屬于經營場所,不是居住的地方,所以兩大媽不屬于入戶盜竊。其次,多次盜竊是指兩年內3次以上盜竊。店員表示,兩人到店內偷了好幾次水果,這樣來看,兩大媽很可能具有多次盜竊的情節,已涉嫌盜竊罪,按照刑法規定,應該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這小偷都會講戰術了,真的是防不勝防,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他們顯然沒有考慮到,自己的行為雖然可以通過掩護躲過店員的眼睛,卻躲不過監控。同時告誡大家要潔身自好,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做個文明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