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隴南,一女子和男友張某確定戀愛關系后,感情升溫很快,一起到酒店開房,誰曾想到,竟被人舉報進行涉黃直播。原來,張某偷偷在酒店房間內,放置了3部手機,然后約女子到酒店開房,并通過直播非法視頻進行牟利。
據了解,有市民在某平臺上,看到張某和一名女子的涉黃直播后,向當地公安局舉報,稱某酒店內有一男一女在進行非法直播活動,希望公安機關能依法查處。結果警方當場抓獲一男一女后,發現女子對直播一事毫不知情。
經調查發現,女子和張某認識不久,但已發展成男女朋友關系,而且她和張某到酒店開房,只是基于情侶關系,并不知道房間隱蔽處有多部手機對著他們。
而張某交代說,他和同伙李某,一起策劃了這起“戀愛陷阱”,他們先是利用其帥氣的外表和無微不至的關心,與女子確定戀愛關系,然后通過直播非法視頻進行牟利。
案發后,張某和李某對他們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且交代說,他們已經這樣做了多次。同時,張某的供述,也印證了女子對此事并不知情的事情。
目前,警方以張某和李某二人涉嫌組織淫穢表演罪,對其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那么,女子不知道張某偷偷對兩人開房一事進行直播,是否要為此事負責?
刑法根據主客觀一致原則定罪量刑,客觀上,女子雖然因為張某和李某的設計,落入了陷阱,但她主觀上并沒有進行淫穢表演的故意,所以不能評價為淫穢表演罪。
其次,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
具體到本案,女子對非法直播一事不知情,主觀上和張某沒有意思聯絡,所以女子和張某也不是共犯關系,不用為此事負責。
本案應當如何定性?是組織淫穢表演罪嗎?
公安機關以張某和李某涉嫌組織淫穢表演罪,對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但筆者認為,兩人不構成組織淫穢物品罪,而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組織淫穢表演罪,是指組織進行淫穢表演的行為。換而言之,本罪評價的是組織行為,是對組織淫穢表演的犯法人進行的評價和處罰。
筆者認為,張某和李某多次利用網絡平臺進行色情直播、淫穢表演以牟取利益,應定性為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刑法第363條規定,犯傳播淫穢物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具體判多久,需要根據張某和李某的違法所得和傳播的次數、造成的影響,以及量刑情節綜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