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所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既可以是違反憲法,也可以是違反民法或刑法,既可以是違反國內法,也可以是違反國際法。從一般意義上講,違法就是有關個人、組織或國家違反有關國家機關、國際組織制定和頒布或國家與國家之間所簽訂的規范性文件或在政治、經濟、貿易等活動中形成并被有關國家、國際組織所承認的慣例或習慣的行為。違法并不等同于違反法律,違反法律僅僅是違法的一種表現形式。如違反民法與違反交通規則都是違法,但前者是違反法律,后者卻不是,只是違反了行政法規。違法可分為違反憲法、民事違法、經濟違法、刑事違法、行政違法以及違反國際法等。違法的程度具有很大的不同。如借他人錢物賴著不還是民事違法行為,其程度遠比持刀搶劫他人錢物的刑事違法行為輕的多。
違法與犯罪是不相同的,犯罪一定違法,但違法并不一定犯罪。例如,甲乙雙方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約定甲方在將貨款全部支付完畢后三十日內乙方將貨物全部實際支付給甲方。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由于特殊原因而未按期交付貨物,致使甲方在經濟上遭受了一定損失,那么,乙方的行為就是違約——違反了合同法,就是一種違法行為——違反了民事法。但是,假如乙方到期未交付貨物的前提是其在簽訂合同時故意隱瞞無能力實際履行合同的情況,同時乙方始終就沒有打算過實際履行合同,并且其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那么,乙方的行為就是犯罪而非違法,就是違反了刑事法的行為。顯而易見,違法包括了犯罪,犯罪是最嚴重的一種違法行為。從犯罪理論上講,犯罪就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或單位違反刑事法律,給社會造成嚴重危害并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處罰性是犯罪的三個基本特征。傳統上講,犯罪行為給社會造成的嚴重危害性,是犯罪的根本特征。國家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在于行為人的行為在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符合構成犯罪的條件,如犯罪主體有刑事責任能力,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罪過心態,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并且侵犯了一定的社會關系即犯罪客體。這四個條件在傳統的刑法理論上叫做犯罪構成。犯罪構成是確定任何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重要依據。如果一個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就必須符合犯罪構成的四個條件。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凡是犯罪,必須由刑法明文規定,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就不能受刑罰處罰。任何人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或由人民法院決定不得被逮捕,任何人的行為非經人民法院審判確定為犯罪不得認為犯罪。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國《刑法》中的確立是我國進一步走向法治的重要標志之一。
在違法與犯罪的界限上,其標志是非常明確的,最根本的一點就在于其所侵害的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程度不同。一般講,對特定的社會關系造成了嚴重危害的行為就是犯罪,如果造成的危害不大,而是顯著輕微,就不認為是犯罪,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在違法與犯罪尤其是犯罪方面,需要著重指出的一點是,刑法只懲罰行為而不懲罰思想。任何人的任何思想、想法、思維無論多么錯誤甚至是嚴重錯誤的,只要沒有公開表露出來,沒有公開宣揚,更沒有付諸行動,就不能認為是犯罪,不能受到刑罰的處罰。我國《刑法》中已明文規定了無罪推定這一重要的基本原則,這對防止任何的主官擅斷都將會起到重大的作用。任何人的任何行為在由法院審理宣判為有罪之前,都應當推定為無罪。這與封建專制性的有罪推定是完全對立的,對保護任何個人的人身權利和自由,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都是極為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