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規則評析】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內容:第一,主體要件,受賄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第二,主觀要件,受賄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第三,客體要件,受賄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商品等。第四,客觀要件,受賄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內容:第一,主體要件,濫用職權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第二,主觀要件,濫用職權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發生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第三,客體要件,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第四,客觀要件,濫用職權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行為人利用自己系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身份,明知收取他人錢財為他人謀利的行為違法,仍故意的實施利用職務便利收取或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的行為,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受賄罪。同時,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自己濫用職權會導致國家利益受到損失,仍然實施了濫用職權的行為,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符合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構成濫用職權罪。綜上,對于行為人的行為,應當以受賄罪與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
行為人系國家工作人員,但行為人受他人請托,明知根據他人請托辦理采礦權轉讓、探礦權轉讓、變更探礦權勘查礦種等事宜不符合規定,仍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違規辦理采礦權轉讓、探礦權轉讓、變更探礦權勘查礦種,致使國家財產和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同時,行為人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或其職務影響,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取或索要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公安機關對行為人因涉嫌玩忽職守進行立案偵查后,行為人主動如實供述了其受賄的犯罪事實,并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經查證后屬實。公訴機關以行為人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提起訴訟。行為人的身份為國家工作人員,該身份均符合濫用職權罪與受賄罪的主體要件,行為人實施濫用職權的行為以及實施收受或索取錢財的主觀方面均表現為故意,主觀方面亦符合濫用職權罪與受賄罪的主觀要件要求。行為人實施了受他人請托違規辦理相關事宜的行為,該行為的實施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行為人違規辦理相關事宜的行為符合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構成濫用職權罪。行為人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以及自己的職務影響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行為人為他人謀利的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受賄罪,但因行為人到案后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受賄犯罪事實,對于受賄罪來說,系自首,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而行為人揭發檢舉他人犯罪行為,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行為人的行為具有立功表現,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綜上,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與受賄罪,應當數罪并罰,行為人檢舉他人具有立功表現,就受賄罪而言行為人系自首,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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