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1月,被告人鄒某某在無《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下稱“三證”)的情況下,在某鄉鎮承租房屋開設診所擅自行醫,被該市衛生局查處。其后,同年9月、11月,被告人鄒某某仍不知悔改,在同一地點開設診所行醫,因無“三證”連續二次被該市衛生局查處。
【評析】
首先我們需要區分非法行醫和非法行醫罪,這兩種概念。
非法行醫是行政法中的概念,既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行為,其對應的是行政責任。構成非法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藥品及其非法所得、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執業證書;給受醫者造成傷害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非法行醫罪,其對應的是刑事上的責任。若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判處非法行醫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綜上,并非所有的非法行醫行為都構成刑法中的非法行醫罪,只有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時才觸犯刑律。
在本案中,被告人鄒某某在無《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和《醫療機構執行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設診所,且其非法行醫的行為連續兩次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以后,再次非法行醫,所以被告人鄒某某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故應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處。
【審理】
被告人鄒某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而非法行醫,連續兩次被相關部門處罰后仍不思悔改,繼續非法行醫,情節嚴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鄒某某犯非法行醫罪成立。鑒于被告人鄒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審時自愿認罪,認罪態度較好,所以對其從輕處理。遂依法判處被告人鄒某某犯非法行醫罪,判處管制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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