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的程序是:
1、由承辦案件的人員制作《立案請示報告》;
2、經部門負責人或者主辦檢察官審查;再次,由部門負責組織討論同意;
3、由部門負責人或主辦檢察官報請檢察長批準。重大、復雜或者疑難的案件,還要由檢察長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經過批準或決定以后,由承辦人填寫《立案決定書》,人民檢察院據(jù)此正式對案件展開偵查。《立案決定書》要載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立案的法律依據(jù)、立案的機關、立案的時間等內容,立案決定書上要有檢察長簽字印章。
為了加強對檢察權的監(jiān)督制約,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十屆第三十九次會議于2005年9月23日通過了《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立案、逮捕實行備案審查的規(guī)定(試行)》和《關于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的規(guī)定(試行)》。規(guī)定省級以下(含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案件,決定立案、逮捕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省級以下(含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擬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的,在履行了人民監(jiān)督員監(jiān)督程序后,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對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zhí)行職務司法保障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依法決定對人民代表立案的程序作了特殊規(guī)定:1.對擔任本級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直接向本級人大主席團或常委會通報情況。2.對擔任上級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向該代表所屬的人大同級的檢察院通報情況。3.對擔任下級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可以直接向該代表所屬的人大主席團或常委會通報情況,也可以委托該代表所屬的人大同級的檢察院通報情況;對擔任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由縣級檢察院報告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對擔任兩級以上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分別按照上述方式通報情況。4.對擔任辦案單位所在省、市、縣(區(qū))以外的其他地區(qū)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應當委托該代表所屬的人大同級的檢察院通報情況。擔任兩級以上人大代表的,應當分別委托該代表所屬的人大同級的檢察院通報情況。
刑事案立案規(guī)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