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題記:信用卡詐騙罪規制的一類行為是“惡意透支”行為。“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惡意透支數額超過1萬元,是涉嫌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基本案情介紹:
曾某在銀行申辦了一張授信額度為12.5萬元的信用卡。2015年2月至2015年9月期間,曾某使用該信用卡刷卡消費。經發卡銀行支行電話、短信及上門等多次催收,曾某于2016年5月最后一次還款600元后,超過規定期限不予歸還。截止案發前,共透支本金共計120880元未歸還。接被害單位銀行報案,公安機關經上網追逃于2017年2月將曾某抓獲。案發后,曾某的親屬已自愿代其結清該信用卡內全部欠款款息并取得銀行的諒解。
曾某一審被法院認定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判處5年有期徒刑。二審后為何改判被免于刑事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的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曾某惡意透支12萬元,已經觸犯了該罪名,且量刑起點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鑒于曾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人代其償還了所欠銀行信用卡透支款息并取得諒解金額,故一審法院最終判處曾某5年有期徒刑。
但一審宣判后,信用卡詐騙罪有了新的司法解釋,且新的司法解釋對該罪處罰輕于舊法的規定。2018年12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當出臺新的司法解釋,適用原則是從舊兼從輕。故曾某上訴后,曾某的辯護人提出,信用卡詐騙罪已經出臺新的司法解釋;同時,公安機關立案后一審宣判前曾某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故應對曾某免于刑事處罰。
最終,法院采納了辯護人意見,曾某被法院宣判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免于刑事處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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