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2年被告人杜某東投資成立天陽公司,主要經營電腦硬盤等電腦配件,其為該公司直接實際控制人。2014年5月,杜某東認識了段某,段某稱他可以幫忙進貨,費用比正常報關進口低,大約一個硬盤人民幣20多塊,考慮可以減少成本,杜某東與段某商議,由段某幫其走私進境電腦硬盤,并由段某兄弟駕車將走私進境的電腦硬盤送至天陽公司位于廣州市某處地下倉庫或由杜某東派人在指定地點接貨。天陽公司將走私進境的電腦硬盤進行收集、整理后,銷往全國各地牟利。
經統計,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天陽公司通過段某兄弟等人走私入境的硬盤共計146890臺,經拱北海關關稅處核定,偷逃應繳稅款人民幣8904231.4元。
天陽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因走私被拱北海關緝私局查獲,案發后,段某東投案。
【判決結果】
經法院審理,天陽公司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罰金890萬;公司直接責任人杜某東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名律說法】
深圳知名刑事律師就其中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了解讀:
1、本案是一起單位犯罪。天陽公司作為貨主,為降低成本、獲取利潤而產生走私犯意,向段某支付明顯低于貨物正常進口應繳稅額的費用進口電腦硬盤。貨物進口后,天陽公司通過銷售獲利,是走私行為的直接受益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在單位犯罪中,有兩個受刑主體,一般采雙罰制,故對天陽公司做出890萬罰金處罰,同時,又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本案中杜某東作為天陽公司實際經營者,決定以走私方式運輸貨物、并負責具體事務,是單位走私犯罪的決策者、授意者和指揮者,在單位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作為天陽公司走私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承擔刑事責任。
2、《刑法修正案(八)》對取消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500萬元以上的,適用第三檔量刑。本案中,天陽公司走私普通貨物偷逃應繳稅額達890萬之多,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某東作為天陽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對單位走私犯罪的全部數額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在杜某東參與的共同犯罪中,其系主犯。杜某東犯罪后主動向司法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自首是刑法明文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故最終法院判處杜某東8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