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8日,江西永新縣人16歲少年吳某與朋友肖某在安福縣某賓館房間碰面。一起呆在房間的,還有肖某叫來的兩個女孩。當晚,兩個女孩外出宵夜,遭遇陌生人王某搭訕,兩女孩拒絕并返回4人聊天的房間。
王某也住在同一賓館,被拒后非常不服氣,他查詢到兩個女孩入住的房間號后,伙同3名同伴上前敲門。吳某打開房門,告之敲錯了。
認為丟了面子的王某聯合三人并撥打電話請朋友朱某、李某前來幫忙。2人趕到后,王某等8成年人再次怒氣沖沖前去敲門。但是屋內以靜默回應并未開門。王某就到賓館前臺拿了一張備用房卡打開了房門,8人手拿匕首和柴刀沖進吳某、肖某及2女孩所在房間。
蜂擁而入的眾人對吳某辱罵、扔鞋、拳打腳踢,慌亂之下吳某抓起屋內水果刀,對圍毆者亂刺。王某等人面對少年反抗有些驚慌,隨身攜帶的柴刀也嚇掉了,吳某撿起柴刀威脅王某等人離開,雙方走至走廊樓梯處吳某收手。
而吳某對王某等人揮水果刀過程中,導致2人輕傷,1人失血過多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審理后,以吳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隨后檢察院提起抗訴。
作為一名刑事律師,筆者認為,少年因正當防衛卻被認定構成2個罪名,獲刑10年,這個有罪判決值得商榷。
先說少年為何不構成特殊防衛的疑問。
法律為鼓勵公民能勇于反擊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行為,規定在面對不法侵害時,為保護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侵害,公民可以采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辦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這就是正當防衛制度。
要構成正當防衛,必須滿足5個必要條件,其中之一是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失,否則就是防衛過當。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還在第20條第三款規定了一種特殊的正當防衛:也稱無限防衛制度。即“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回到案發當時,首先發生了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即王某糾集8名成年人用賓館總臺的鑰匙打開房門,強行闖入圍毆16歲少年;其次,在面對隨行人員中有人拿拖鞋扔到其頭上,還有人將其打倒在床上,少年才在慌亂中抓起水果刀朝圍毆的眾人亂揮,這是對不法侵害的反擊;再者,面對來人手持匕首、柴刀,辱罵及毆打,男孩揮刀的行為是為了保護本人人身權利免受來者的不法侵害。這是男孩在進行正當防衛。
那少年是否構成無限防衛?回答是肯定的。
在賓館房間相對狹小的空間里,8個成年人圍毆1個未成年男孩,可以認為王某等人對男孩的人身安全造成了現實、緊迫、直接的危險。再考慮到案發時的人數對比,王某等人所持的匕首、柴刀等兇器的具體情境,不難得出王某等人的不法侵害已然符合刑法對“行兇”的規定。
因此,少年針對王某等人的行兇行為采取防衛行為,滿足無限防衛的適用條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也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司法實踐中,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成立正當防衛,常會犯一種“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只要事件一方有人員傷亡,另一方很難被認定構成正當防衛。
但是,我們的法律更應當堅決秉持“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根據一般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準確把握防衛的限度要求;而非在事后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處在被侵害應急狀態下的防衛人。
此外,法院認定男孩構成聚眾斗毆罪也有待商榷。
首先,在1人被8人圍毆后,少年揮刀刺傷圍毆者,并撿起對方掉在地上的柴刀,威脅王某等人離開,雙方走到走廊樓梯處少年收手,這整個過程的性質應遵循一個判斷,即少年遭遇不法侵害并進行防衛行為,而不應被割裂成防衛加聚眾斗毆兩個行為。
其次,根據刑法規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說明在聚眾斗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定。也意味著對聚眾斗毆犯罪行為的量刑,應適用轉化型規定,而非故意傷害罪與聚眾斗毆罪數罪并罰。
對正當防衛認定的難點,你怎么看?歡迎大家留言討論。
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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