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自網絡,侵刪)
01 他被指控實施了5單電信詐騙
公訴機關指控從2017年2月起,K伙同李某,王某在湖南利用從吳某處購買的假彩票網站對全國各地的被害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同年5月,K等人為逃避公安機關打擊,離開國內到緬甸境內租房繼續實施詐騙。我們的當事人K被指控系老板,并查明K等人實施了5單共計13萬5千元的詐騙行為。
02 法律對電信詐騙的相關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對“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分別是“3000元至1萬元”“3萬元至10萬元”及“50萬元以上”。
司法解釋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所規定的數額標準,是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從重處罰。
03 我們的辯護思路
對K涉嫌電信詐騙的辯護思路,經過會見,閱卷,在綜合了解了全部案情的基礎上,結合我們曾經辦過的多起案子的經驗,我們從3個方面開展:
詐騙罪的認定中,犯罪數額與量刑關系密切。所以對涉案數額的梳理,是辯護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特別難忘的是,為了查驗公訴機關指控的5單詐騙行為是否均由K實施,我們在數十卷的卷宗里,從被害人的陳述,到交易的每一筆記錄,到當時時間段內K團隊多名成員及另一由“戴某”做老板的團伙成員的供述,一一梳理,一一甄別,以復盤是否構成完整確定的證據鏈。最后查驗出,公訴機關指控三宗詐騙行為系K、戴某兩個團伙合并之前戴某團伙實施的,與K無關。因此,我們提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參與第二、三、四宗的詐騙行為不成立,該三宗詐騙金額不應予計入被告人詐騙金額。
同時我們提出,被害人均系先獲利后被騙,因此在計算涉案金額時,應將獲利金額進行扣減,根據被害人實際損失金額予以計算,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自首的認定:自首是法定的輕判情節。根據法律的規定,認定自首情節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我們提出,根據被告人到案經過可知,其到案方式為自動投案,這表明其主觀上愿意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的控制下接受司法機關處理的態度,有悔罪的表現,有如實供述罪行的可能性。至于被告人到案后未如實供述,是因為如實供述罪行有一個思想斗爭的過程。而被告人今天能在庭審中能主動認識到自身錯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認罪,既有利于本案的審判以減少司法成本,也有利于被告人悔過自新以降低其人身危險性,這也符合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故應對其認定為自首。
04 審理結果
經過審理,法院認定K構成詐騙罪,判處3年6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萬元。K的同案犯另案處理,被判處4年有期徒刑。K對判決結果表示認可,未再上訴。
05 辦案心聲
在多年的辦案過程中,會聽到這樣一種聲音,認為律師都是為“壞人”辯護,然而事實上,刑事律師作為法律共同體中一員,法律工作者,職業的一個分工,他最大的作用,就是維護被刑事追訴的人的合法權益。刑事律師的存在,可以幫助代表國家的辦案機關厘清案情,無限接近事實真相,防止無罪的人被錯誤地追究刑事責任。這,才是正確地理解刑事律師的打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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