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多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本質,是指2人以上共同實施了符合刑法規定構成要件的行為,是共同的故意犯罪。W在本起團伙作案中,根據W的供述,其角色明確,駕駛被搶的面包車。并未參與控制、殺害肖某某。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根據罪責刑相適應的法律原則,通常會對共同犯罪中不同個人的行為區分各自在犯罪行為中的作用大小,從而將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從而讓其承擔與其行為相適應的刑事責任。
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從犯是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從W交待的經過來看,如果他能被認定為從犯,就可以加大保住性命的機會。
我們的罪輕辯護意見:
自古以來“殺人者償命”的觀念深入人心,符合我們的道德判斷和情感慰籍。刑事律師為犯罪分子辯護、保命的做法,無論從道義上,還是情感上,都無法被太多人們理解接受,甚至被冠以“助紂為虐”的批評指責。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去想,特別是在某些共同犯罪行為中,有的人其主觀上并非就罪大惡極想要奪取被害人的生命,并非就要故意傷害到被害人的身體,在這樣的情形下,就應該讓他承擔與他的犯罪行為相適應的懲罰,這也是尊重每一個生命的表現,是社會進步,法治清明的表現。而作為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刑事律師,就是在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和常識,幫助辦案警察、檢察官無限接近、還原案件事實真相,避免當事人遭受不恰當的刑事處罰。
根據幾次會見和W的交談,閱卷后對整個案情的了解和把握,在庭審中,我們提出了5點罪輕的辯護意見:
W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從犯,應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W主觀惡性較小,實際上沒有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故意;
案發后,W力主將涉案車輛退回,減小被害人損失,有明顯悔罪表現,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本案的偵破;
W系初犯、一貫表現良好、無前科,歸案后積極配合辦案機關的工作,認罪,悔罪態度較好;
案發后,W委托辯護人及其家屬積極聯系被害人家屬,即使家庭條件困難也愿意進行賠償,以彌補其的犯罪行為對被害人家庭造成的傷害;
最終,經過審理,法院判決W犯搶劫罪,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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