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團購這種新零售業態無疑是資本的新寵兒,也是這兩年新零售風口。2020年各大資本頻頻發力,攜帶龍卷風般的氣勢搶入社區團購賽道。新鮮事物發展難免出現狀況,本文案例即是其中一個不和諧音符。
事發陜西西安。56歲的便利店店主胡某入伙某社區團購平臺擔任團長。根據平臺規定,如果用戶申請退款,經團長審核通過后,平臺將貨款退還用戶賬上。胡某于是利用丈夫與女兒的手機,與女兒李某一起,2個月內在平臺下單200多單,在收到貨物后仍以缺貨為由點擊退款,獲得平臺退款1.9萬元。而貨物則放入自家小店售賣。日前,胡某及女兒因涉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
利用平臺下放給團長的過大權限,非法占有平臺退貨款,胡某及其女兒李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還是職務侵占罪?從新聞可知,警方是以詐騙罪罪名對其刑事拘留。但筆者對此罪名持不同看法。
從胡某的行為看,她實施的三項具體行為包括:到平臺下單、自己審核并通過,非法占有退貨款。而胡某之所以能非法占有平臺1.9萬元退貨款,無疑是利用了平臺審核漏洞,利用了自己擔任團長擁有審核用戶申請退款的權限。
根據刑法對職務侵占罪的犯罪構成的規定,本罪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那胡某行為顯然是符合職務侵占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的。
但是,職務侵占罪的立案標準是非法占有金額達到6萬元。本案中胡某占有平臺的金額是1.9萬元,并不符合該罪的立案標準。
那胡某的行為是否涉嫌詐騙罪?
從胡某的客觀行為看,胡某利用了丈夫及女兒手機虛構了200多單購物,并從中獲取了1.9萬的退款。看似胡某欺騙了平臺,導致平臺陷入錯誤認識,自愿退還了購物款,造成了平臺財物的損失。
這里面就有個悖論:提出退款申請的用戶雖然是胡某的丈夫及女兒,其實就是胡某本人,那胡某又代表平臺同意退款。自己騙自己,這樣的入罪判斷顯然太過牽強。故而筆者認為胡某及其女兒并不構成詐騙罪。
至于胡某的行為是否涉嫌盜竊罪?筆者認為不構成。
職務侵占罪和盜竊罪的不同點,除了客觀行為的不同,立案標準也不同。盜竊罪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例如熟悉環境、容易混入現場、易接近目標等取得了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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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