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是廣東本地人,去年來到深圳找工作,因為很久都沒找到工作,所以在好兄弟沈某的資助下買了一輛車。平時主要是靠拉客人來維持生活,同時幫沈某拉貨。今年4月份,公安機關突然上門抓獲了楊某,認為楊某涉嫌走私貨物物品一案。
楊某在被警方抓捕后,其家屬立即尋求法律幫助!
在接受委托后,應積極會見當事人楊某了解案件具體情況,與公安機關交涉進一步了解案情。在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捕階段,向檢察院提交“懇請不批捕楊某的法律意見書”,主要理由如下:
對于是否應該批準逮捕楊某,不僅看運輸行為在客觀上對走私活動起到幫助作用,還應考察在參與時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參與的是違法犯罪行為。對此問題,除了要看楊某本人的供述,還要結合指揮者沈某和收貨客戶等接觸楊某的人對楊某的相關供述以及工作環境是否足以引起楊某對工作的合法性產生懷疑等問題來作出判斷。
如果有證據材料反映是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工作性質屬于違法,則對其逮捕才合適。反之,如果證據反映楊某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自己參與違法犯罪活動,那么就不具備主觀故意的犯罪構成要件,就不該對其逮捕。
一、楊某在律師會見中供述,自己去年從老家來到深圳,受沈某的資助買了車,平時用來拉客,沈某每次叫他去拉貨都會幫忙。楊某表示自己并不知道沈某從事違法活動,其自陳理由如下:
1、沈某從沒和我說拉的是走私貨物,也沒提醒我拉貨的注意事項,并沒讓我感覺任何異常;
2、沈某每次叫我去拉貨時間是下午,地點是某停車場,在海關緝私局隔壁,每次去拉貨都看見有海關的車停那里,經常能看見穿制服的海關工作人員在停車和開車,而且停車場有攝像頭,我根本沒想過誰會那么大膽在海關緝私局的眼皮下走私;
3、沈某沒告訴我拉的是什么貨,收貨客戶也沒對我講過,都是沈某與客戶打電話用白話聯系,我不會白話,他們也沒當我面開箱驗貨過,我也沒開箱看過,只點過箱數,對于貨物價格也不清楚,沈某叫我收多少我就收多少;
4、對于沈某為何那么好資助我買車?那是因為他有過經濟困難時,我幫助過他,我認為是基于報恩才對我這么好,哪想到從買車開始就是坑,不是公安機關告訴我他走私,我都不知道。
二、對于楊某表示不知工作性質是走私的陳述,建議人民檢察院結合以下材料進行審查:
1、沈某是否供述告訴過楊某貨物來源為走私、是否有話語提示過他貨物來源不正常?
2、客戶是否供述在收貨時向楊某透露貨物來源是走私?
3、從現場勘驗筆錄中,是否反映楊某拉貨地點是海關緝私局旁的停車場?在海關人員眼皮下,該環境是否引起人對所拉貨物產生懷疑?
綜上所述,如果沈某與客戶供述不能反映楊某對走私知情或應知情,且拉貨時間與場所不足以引人懷疑,那就應該從謹慎羈押考慮,對楊某作出不批捕決定。
而后,檢察機關在綜合考慮案件事實和辯護律師的法律意見前提下,對楊某作出不批捕決定。這是多次會見當事人以了解案件情況與認真研究案情,提交并起到了關鍵作用的法律意見書的努力成果。如果您有任何疑問或需要法律幫助,歡迎隨時來找小編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