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自網絡,侵刪)
4月28日,針對四川省南充市代管的閬中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李獻豐涉嫌性侵未成年人的傳聞,南充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回應媒體,稱案件情況警方正在核實。
一個縣級市的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可以說是統轄當地公、檢、法司法力量的最高權威,居然會做出涉嫌性侵未成年人的行為,造成的社會影響是非常惡劣的,難怪引起媒體的廣泛關注。
作為刑事律師,筆者建議,閬中市政法委書記性侵未成年人案由異地偵查管轄。原因如下:
我們贊賞南充市警方懲治犯罪行為的努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緊密的工作關系當然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閬中市屬于南充市代管的縣級市,閬中市與南充市為上下級關系。而涉嫌性侵未成年人的李獻豐,系主管下級政法工作一把手,如今由上級辦案機關對李獻豐進行調查,盡管是下級,在這個不大的圈子中也不會是陌生的,與上級辦案人員交集深廣也不足為奇。依照我們社會的現實和生活常識,一個非省會的地級市與其下級的縣級市的相關或相同部門之間,工作人員往往有高度的交集。如果四川省公安廳想以提級調查來實現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回避原則,那么,提級到省廳調查比較合適。因為省廳與縣級市,相對陌生。當然,由省廳決定南充市以外警方處理是最為合適的。如果由熟人承辦熟人的案件,很難做到公正,在辦案過程中很可能有所顧忌。
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障,即使南充市警方有很高的政治覺悟與法律素質會做到徹底與李獻豐切割,都無法做到不引發公眾對公平處理本案的質疑,這正是全世界法律都設立回避制度的宗旨。
民間也有諺語,瓜田李下,自避嫌疑。言下之意,如果行事不想被誤會,就要做出避免嫌疑的行為。如今下級單位一把手犯事,對其進行嚴肅調查問責,公正地進行查辦,估計是涉案者本人、法律共同體,及案件被害者共同的期望。由上級單位人員負責辦案,會不會有說不清的人情關系裹挾辦案過程,從而導致不公?要撇清這個疑問,于情于理,最合適的辦法,就是異地用警查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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