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6月21日,26歲男子李某某在節食54天后離世。該男子因大學畢業后常自言自語,經人介紹去了康養中心治療,參加該中心由氣功大師劉尚林主持的“停食養生法”,該氣功大師宣稱,李某某70天不吃飯病就會好起來。
據悉,劉尚林還在瑜伽、健身操中植入拍手動作,宣稱拍手可抵抗新冠肺炎疫情,治療癌癥、糖尿病等。
7月18日,根據黑龍江伊春鐵力市委宣傳部微信公眾號消息稱:“氣功大師”劉尚林涉嫌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已被批準逮捕。
那何為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本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指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行為。
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蒙騙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迷信邪說,蒙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致人死亡的情形。
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立案標準要求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行為人實施了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的行為;發生了致人死亡的嚴重后果。
根據刑法的規定,本罪的量刑分兩檔,基本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是否構成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死亡結果的發生與行為人利用迷信蒙騙行為是否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是關鍵。
量刑的關鍵在哪里?因果關系作用力的大小,是確定行為人刑事責任的關鍵之一。
曾經發生過的一個真實案件:張某明知榮某患有疾病,仍多次利用迷信給其看病。在進行第三次為榮某看病時,榮某哮喘疾病已急性發作,張某仍對榮某采取掐太陽穴、摁后脖頸、拍打后背、燒符等迷信手段進行看病,致使盤坐在地的榮某死亡。
后根據物證鑒定所《法醫病理鑒定意見》,“死者榮某符合因肺部疾患急性發作致急性呼吸衰竭死亡,外傷、疼痛、驚嚇等因素可誘發并促進原有疾病的急性發作、發展”,認定張某實施的多次迷信行為以及掐太陽穴、摁后脖頸、拍后背等客觀行為與被害人榮某死亡的結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雖然,張某的行為符合利用迷信蒙騙被害人致其死亡的構成要件,其行為已構成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但榮某死亡主要原因是因其肺部疾患急性發作致急性呼吸衰竭而死亡,張某對榮某實施的客觀行為是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的誘因之一,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故最終法庭對張某作出了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
“氣功大師”劉尚林涉嫌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已被批準逮捕,他是否構成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他將面臨怎樣的處罰,還需要后續更多的偵查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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