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河南信陽,某餐館發生一起極為惡劣的打人事件,一名黑衣男子在餐館用餐時,與店家一位員工發生沖突,突然起身將她打倒在地,隨后上前猛踹女子頭部,另一名員工上前勸阻,也被男子拽倒在地,報警后男子被抓獲!
據悉,起因是餐館工作人員,要求男子按規定掃場所碼,男子不愿意,雙方發生口角。
男子突然一拳打在兩名工作人員身上,將其中一人打倒在地,之后又追上去不斷腳踹,對方被打得哭喊慘叫,另一名工作人員嚇得跑出去。
此時店內第三名疑似老板的女子試圖上前阻止,男子完全不留時間,將其一并打倒在地。之后男子又繼續毆打之前的女工作人員
店內一位年長就餐男子和一名藍衣男子試圖阻止,男子連對方一塊打,年長男子和年輕男子只能躲到一邊。
疑似老板的女子起身拽住男子衣服,之后又進來一位黑衣男子勸阻,打人男子暫且停手。
打人男子試圖離開餐館,疑似老板女子抓著不放,并招呼其他人報警。這又激怒了男子,男子上前對其又是一頓拳打腳踢。
最后在黑衣男子等阻止下,打人男子停手。目前警方已經介入調查,
看完整段視頻,心情既壓抑又憤怒,網友紛紛表示譴責,大男人欺負女人,并且不避要害下手狠毒,實屬太囂張,必須依法嚴懲!
那么,打人男子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呢?
有網友稱,這就是故意傷害罪了!的確,男子毆打他人,性質惡劣,屬于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但故意傷害罪需要被害人的傷情達到輕傷以上。
那是不是如果被打的人都不構成輕傷,就無法追究男子的刑事責任了呢?
并非是這樣。因為男子的行為不僅毆打他人,還有很大的隨意性,具有取樂發泄的目的,已經涉嫌尋釁滋事罪。
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以挑釁社會、尋求刺激、取樂發泄為目的,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隨意毆打他人,構成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規定于刑法第293條,基本刑為5年以下,糾集他人多次尋釁滋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10年有期徒刑,其行為模式主要包括:(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隨意毆打他人,“致1人以上輕傷或者2人以上輕微傷的”,屬于情節惡劣,就應當追究尋釁滋事罪的刑事責任。
具體到本案,男子隨意毆打2人,看起來十分狠毒,性質非常惡劣。甚至用腳踢踹倒地女子的頭部,即便不構成輕傷,2名被打女性構成輕微傷是毫無疑問的,本案已經達到刑事立案的標準。
退一步講,即便沒有2人到達輕微傷,但是司法解釋還規定,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隨意毆打老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有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也構成本罪。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對于打人男子而言,追究刑事責任是必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