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罪犯減刑和假釋的程序
罪犯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建議,報看守所所務會研究決定。所務會應當有書面記錄,并由與會人員簽名。
看守所所務會研究同意后,應當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名單以及減刑、假釋意見在看守所內公示。公示期限為七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如有民警或者罪犯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看守所應當重新召開所務會復核,并告知復核結果。
公示完畢,看守所所長應當在罪犯減刑、假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加蓋看守所公章,制作提請減刑、假釋建議書,經所屬公安機關審核后,連同有關材料一起提請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地公安機關向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減刑、假釋建議的,應當提供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事實材料。看守所接到相關建議和材料后,應當召開所務會研究,報經所屬公安機關審核后,提請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看守所提請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時,應當送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減刑、假釋建議書;
(二)終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印件;
(三)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證明材料;
(四)罪犯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有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