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記: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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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回顧: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互聯網不斷融入我們的生活,也不斷改造,豐富我們傳統的商業模式,為傳統的商業模式嵌入互聯網這一“超強基因”,為生活帶來更多的便捷和美好,也為商業服務提供機構帶來新的市場競爭面貌。公共交通,也慨莫能外地投入互聯網的懷抱,發展出新的網約車平臺,聚合眾多私家車,服務大眾便捷出行。“某好”公司,就是其中一家乘風破浪備受矚目的開拓者。
為了搶占市場資源,吸引更多的民眾選擇網約車服務,某好網約車公司針對網約車司機和乘坐網約車的乘客推出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其中之一是如果乘客預存的金額較少,不能全額支付車費,公司將予以補貼承擔此費用。這個優惠政策,也導致了一些利用政策不夠嚴密的規定騙取補貼不良事件的發生,其中某些更是觸犯了刑法。
2015年,某好網約車平臺注冊登記司機文某,覃某某分別購買未實名登記的手機號注冊網約車乘客端,并在乘客端賬戶內預充打車費一二十元。隨后,他們各自虛構用車訂單,并用本人的司機端賬戶接單,發起較短距離用車需求,后又故意變更目的地延長乘車距離,將應付車費幾倍地提高。由于其事先在乘客端賬戶預存打車費較少,不能覆蓋全額車費。按照內部規定,公司將全部墊付不足車費,同時司機仍享有接單補貼。文某及覃某某通過這一方法,分別獲取網約車公司墊付車費及公司給予司機承接訂單的補貼。文某獲取50221.4元,覃某某獲取18023元。
兩人隨后被警方控制,被公訴機關以觸犯詐騙罪起訴到法院。
我們梳理了案件相關的法律關系:
1.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司法解釋對數額較大的規定是被騙損失3000元以上。
2.本案中,文某和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虛構了乘客的用車訂單,虛構了遠距離的高額差額打車費用,而平臺公司誤認為此虛構訂單符合公司的補貼規則,在此錯誤認識下,給予兩人補貼及墊付的差額打車費,造成公司的損失。兩人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本質特征。
3.文某及覃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屬于法定的從輕量刑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兩人家屬均已代為全額退賠贓款,此悔罪態度,屬酌定量刑情節,可酌情從輕處罰。
4. 根據司法解釋,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十萬元以上、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本案中兩人的詐騙金額屬于數額較大范圍,結合兩人的認罪態度、悔罪情節,故最終法院認定文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覃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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