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辯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01 男朋友強行與女朋友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
在過往的辦案中,接手過這樣一個案件:
女生梅與男生朱某系同一公司同事,兩人均有家庭。工作中兩人分別為品管部和業務部經理,能力超群,業績突出,備受公司器重。工作之余兩人也往來良多,交集頻頻,情愫暗長。在一次公司組織的酒會之后,二人互述衷腸,發展成情人關系。
情人之間的蜜月期不長不短,半年后,梅忽然提出分手。親密關系一旦出現裂痕,或許該考慮的只是結束得好看一點。
某個周末,朱某利用之前梅為其配備的鑰匙,進入梅的房間,想再次和梅回憶往昔,回到從前。交流之中,朱某利用自己高大的身形,強行壓住嬌小的梅,親吻,撫摩梅,要與梅發生性關系,遭到梅的強力反抗。后梅借故掙脫朱某的控制,手持菜刀返回臥室。朱某惶恐離去。
再一個周末,朱某敲開梅的房門,欲再次用往日柔情感化梅,挽留情人的心。2個小時的談話梅的心陰晴不定,朱某再次強行把梅壓在身下,想再度占有梅。激烈的反抗過后,梅撥通了110報警電話,此舉終于逼迫朱某放棄,離開了梅的房間。
當晚,朱某接到警察電話,自動投案。檢察院以朱某觸犯強奸罪,提起公訴。那么朱某的兩次強行挽留行為,是否構成了強奸罪?
02 刑法對強奸罪的具體規定是:
性的權利,作為人的一種自主支配其身體的權利,可以說它是人權的一部分。
強奸罪是排列在我國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一章中,表明強奸行為對婦女人身權利的侵害。強奸罪的犯罪客體是婦女性的自主權。自主權,說白一點,就是我愿意三個字。我不愿意,你不能強迫我。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能抗拒、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且此手段必須足以壓制一般婦女的反抗。
司法實踐中常見情形有:用酒將女性灌醉;或使用藥物將女性麻醉后實施奸淫行為,趁著女性熟睡進行強奸等。而情感世界里,男女朋友之間違背女方的意愿,強行發生性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仍然從客觀到主觀,主客觀是否一致,遵循同樣的判斷路徑。
03 強奸罪中的兩個免責事由:
之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在幼女同意的情況下,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之二: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發,后來女方又多次自愿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
據此,如果男方酒后強迫女方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因為醉酒不能免除刑事責任。
04 對強奸罪的證據審查方式:
當強奸的對象是婦女,采取性器官“結合說”;如果是幼女,采取“接觸說”。
強奸案件的證據具有特殊性,即直接證明強奸行為是否成立的直接證據,通常只有被追訴人的供述和被害人陳述。因而,在這種“一對一”的情況下,不宜偏聽一詞,簡單采信被害人陳述或被追訴人的供述,都是不客觀公正的。
通常,在審查相關言詞證據時,我們的論證工作會用到如下方式:
將被害人陳述與被告人供述進行比較分析,發現兩者之間是否存在不一致的矛盾;
審查被害人陳述內容的證明力。結合案發的時間、地點,兩人交往的時間,情感卷入的方式,程度,注重對細節的分析,看細節能否陳述清楚,是否符合邏輯;
審查間接證據對被害人陳述的印證力。如被害人與被追訴人身上的輕微傷痕,是否能證明被追訴人的暴力,強迫行為或是被害人激烈反抗所致;
審查被追訴人供述。據此以認定被追訴人供述的證明力高于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的陳述不足完全采信;等等。
05 男朋友強行與女朋友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朱某被判處了1年6個月有期徒刑。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業內有句話說“3年起步強奸罪”,刑罰的嚴厲表明了我國刑法對維護婦女性自治權的鮮明態度。
上述案件中,認真審查了全部的事實和證據之后,我們為朱某做了罪輕辯護。最終,法院終采納了我們的相關辯護意見,朱某被法院認定構成強奸罪,被判處1年6個月有期徒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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