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王某與妻子李某凌晨發生爭吵。王某怕鄰居聽見,急忙捂住李某的嘴,李某激烈反抗,更是大喊大叫。情急之下,王某又用左手掐住李某的脖子。王某見李某沒了動靜,以為自己把李某掐死了。他很害怕,便將李某的“尸體”拋到了機井里。幾天后案發,法醫鑒定后認為,死者李某系生前入水,尸體頸部正中偏左有5X1CM范圍皮下出血,說明其生前頸部曾受到暴力作用。
【分歧】
該案處理時存在二種分歧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王某構成 故意殺人罪 ;
另一種意見認為王某構成 過失致人死亡罪 。
【評析】
認為上述兩種意見均不妥當,該案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過失致人死亡罪,這三個罪名的界限并不明確,有時候很容易混淆,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出現張冠李戴的現象是時有發生的。如何準確把握這三個罪名之間界限,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大難題。
認為區分這三個罪名,需要重點要把握好幾個要點,故意殺人罪的要點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剝奪被害人 生命權 的故意,客觀上,行為人實施行為時所采取的手段具有殺傷力大,針對的是人的要害部位,使用的力量大等致命性特點。 故意傷害罪 的要點是行為人主觀上僅有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沒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相對于故意殺人而言,行為人實施打擊行為時所采取的手段、打擊的部位、使用的力量等有所節制和保留,目的只損害對方身體健康,無意取其性命。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要點是行為人主觀上因違反注意義務而具有過失,客觀上,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沒有故意傷害對方的惡意。
在具體操作上,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注意把握對于死亡結果的發生是故意,還是過失,是故意的則成立故意殺人,是過失的成立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與過失致人死亡,兩者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并且行為人對于死亡結果的發生都具有過失,區分的關鍵在于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具有故意傷害的惡意,有惡意的則成立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無惡意的則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例如,在車流量大的公路上追打他人致他人被車撞死,逼債毆打他人致他人被逼無奈跳河逃生溺死,在建筑工地腳手架上打架致對方踩空墜落摔死,等等,這些情形都因為行為存在故意傷害的惡意,并且行為與死亡結果的發生具有 刑法 意義上的因果關系,故應承擔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而不能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又例如,在居民小區中倒車時不注意,將站在汽車后面的小孩軋死,在建筑場地,明知施工設備電線的線頭已經裸露在地上,不及時停止施工采取防范措施,致經過的其他施工人員遭電擊致死,等等,這些情形中,因行為人不具有故意傷害對方的惡意,只能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回到本案,首先,王某為了防止他人聽見,采取捂嘴掐脖子,所使用的力量已經致被害人皮下5X1CM范圍內出血,特別是被害人激烈反抗下,仍然沒有松手直至將人掐昏,這已經是非常嚴重的暴力。再從使用力量的部位和方式看,已經達到故意殺人的程度。可見,王某的行為即使不是故意殺人行為,至少也是故意傷害行為,因此王某不可能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其次,被害人李某只是被掐昏了,王某誤認為被害人已經死亡,為了掩飾罪行,又將被害人扔進井里,真正死亡的原因是溺水窒息死亡。對于這種情形,全案應作為一個整體來看,無論是被掐死,還是被溺死,對于行為人而言,死亡結果的發生即使不是明知的,至少也是應當預見的,對李某死亡結果的發生,王某至少存在過失。因此,王某的行為有可能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至少能夠滿足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構成。再次,由于行為人與被害人系夫妻關系,案件的起因系夫妻雙方爭吵引發,所采取的作案手段是徒手掐脖子,在沒有行為人親口供述具有殺人故意和動機的前提下,要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是有困難的,本著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兩罪相權取其輕,最終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對王某進行定罪處罰是恰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