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律師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網上報道稱:2020 年 6 月,愛錢進APP暴雷,該平臺被北京東城區公安經偵部門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辦,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有網友爆料知名主持人汪涵曾經為愛錢進代言,網傳有37萬投資人或損失超過230億元出借款項及利息。明星代言翻車,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再次成為大家關心的問題。
明星的代言行為將受到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約束。P2P平臺暴雷,作為代言人的明星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法理,廣告代言人承擔民事責任要滿足3方面的要求:
1是主觀過錯方面,主觀過錯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指明星代言人對所代言產品未盡審慎審查義務,存在過錯;第二種是明星代言的廣告是虛假廣告。二者有其一,明星代言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在后一種的情況下,明星代言人還應承擔連帶責任。
虛假廣告,指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包括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或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在愛錢進APP這個代言廣告中,因愛錢進APP屬于互聯網貸款平臺,代言人應當對代言的產品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也不能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2是存在侵害事實;消費者因使用明星代言的產品或服務造成了損失,包括財產和人身損失。
3是消費者遭受的損失與代言廣告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譬如,明星代言的產品為不合法不合格產品,明星對此明知還宣傳其為合格產品,消費者因對明星的信賴而選擇使用該產品該服務造成的損害就與該明星代言存在因果關系,明星代言人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廣告法的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有消費者購買的產品或受到的服務并非宣傳的那樣,自身利益受損,是可以要求代言人承擔連帶責任的。”
除了面臨民事責任,還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廣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明星代言已成為我國廣告市場中最耀眼的一種廣告方式。明星代言是一種商業行為,不再是個人行為。而明星代言承擔法律責任的首要條件是要判斷:明星在代言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完)
(內容均為原創,轉載請注明出處,謝謝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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