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式
公檢法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而提供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是選擇關系,只要二選一即可。
(二)關于保證人
1、保證人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2、保證人義務
(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關于保證金
1、保證金由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2、保證金的退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