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區分國有資產與公共財產
國有資產都是公共財產;但公共財產并不一定是國有資產。按照本法第9l條所作的立法解釋,公共財產除國有資產外,還包括“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以及“以公共財產論”的“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這當中,顯然后三項均非國有資產,實踐中,要注意嚴格把握其性質上的區別:凡私分后三類財產者,不能按私分國有資產罪處理。應根據其所分財產性質的不同,準確對號入座、正確定性處理。
(二)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對象是國有資產而非國有資金
因而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行為對象不一定是錢款。國有資產除國有資金外,還包括國有的生產資料、生產資料乃至屬于國有的產品、商品等,基于此,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的對象既可以是國有的錢、股份、其他有價證券,也可以是國有的其他固定資產。例如私分歸單位管理、使用但屬于國有的計算機、照相機等。
(三)區分私分國有資產罪與單位個別負責人或經手人貪污國有資產的行為
私分國有資產罪行為屬集體私分,在單位內部帶有普遍性和公開性而貪污行為則帶有個中性和隱秘性。